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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教职工请假制度
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2018/1/28 7:35:00 浏览:6007

西安市教职工请假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教职工请假制度,规范教职工请假行为,落实教职工在请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安市学校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第二章 请假类别及休假时限

   第二条 事假:教职工因事必须请假时,可请事假。事假每学期累计不得超过7天。

   第三条 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给假7天。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往返路程假。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另加20天。

   第四条 产假:女教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者增加15天;一胎多胞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24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胎者,增加1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另加30天。

   女教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者,给假15-30天,满4个月流产者给假42天。

   第五条 哺乳假:符合《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教职工,学校工作岗位又能离开者,可由本人申请,学校同意,报教育局(委)批准,在其产假满后给予一年的婴儿哺乳假。

  第六条 丧假:教职工的亲属(指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的给假7天。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往返路程假。

  第七条 探亲假:凡工作满1年的教职工,与父亲、母亲和配偶都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1、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者,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者,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教职工配偶公派出国留学,且出国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3年以上并在国外学习期限已达一年以上,教职工可申请出国探亲,假期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内休假,不足者予以补差。

  第八条 私事出境假:凡归侨、侨眷教职工因私事需出境时,须经学校同意后报上级教育局(委)批准,方可办理出境手续。

   1、凡申请去港澳的教职工从取得当地公安部门批准之日起,给假3个月(往返路途所需时间在内,下同);

   2、申请出国者从取得护照签证之日起,给假6个月。

   3、教职工获准出境后,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续假时,应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时限为去港澳的教职工不得超过1个月,出国的教职工不得超过3个月。

  第九条 病假: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请病假。

以上所有假期如遇寒暑假、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则寒暑假、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时间计算在所休假期时间之内。

  第三章 假期待遇

  第十条 事假待遇:教职工事假每学期累计超过7天的,从第8天开始,每超一天扣发本人当月日均工资。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者,年终考核时不予考核。

  第十一条 婚假待遇:在批准的婚假和往返路程假期间,发给全工资。

  第十二条 产假待遇:产假期间发给全工资 

  第十三条 哺乳假待遇:假期发给本人工资的60%。假期不得从事有报酬的社会劳动 

  第十四条 丧假待遇:丧假和往返路程假期间发给全工资。 

  第十五条 探亲待遇: 

   1、国内探亲的教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发给全工资。 

   2、出国探亲的教职工,探亲假期间发给全工资。 

  第十六条 私事出境假待遇: 

   1、归侨、侨眷教职工凡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发给全工资。

   2、归侨、侨眷教职工申请出境被批准后,要求辞职的,参照《西安市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病假待遇:

   1、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者,发给全工资。

   (2)病假超过2个月但不超过6个月者,从第3个月起发给病假工资。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全工资。

   (3)病假超过6个月至医疗期满或医疗期内医疗终结者,从第7个月起发给病假工资。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4)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者,年终考核时不予考核,且当年工龄不能连续计算。

   (5)曾获得西安市及其以上劳动模范或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称号,并一直保留荣誉的,其病假期间发给本人全工资。

   2、医疗期间待遇:

   (1)医疗期间是指教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时限。

   (2)教职工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给予312个月的医疗期;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为3个月;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6个月;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为9个月;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为12个月。

   (3)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计算病休时间;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计算病休时间;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计算病休时间。

   (4)教职工的停工治疗时间应在其享受的医疗期相应的计算时间内累加。停工治疗时间达到本人相应的医疗期的,为医疗期满;在规定的计算时间内,停工治疗时间未达到医疗期时限的,为医疗期未满。

   (5)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致残,医疗期满以及医疗期内医疗终结,可按照隶属关系由市或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并评定残疾等级。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如能坚持正常工作,学校可安排其适当工作(试工期2个月),享受相应的岗位工资待遇;如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学校可劝其辞职,不听劝告者,学校可报经上级教育局(委)批准后按辞退处理。

   (6)教职工从医疗期满或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之日起10日(与寒暑假无关,下同)内应向学校书面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学校应于接到申请15日内将其鉴定材料上报鉴定机构。教职工在等待鉴定结论期间,仍按医疗期对待,享受病假工资。

   (7)教职工鉴定评残所需费用,一般应由本人承担(因工致残的除外)。无正当理由拒绝鉴定评残者,学校可报经上级教育局(委)批准后,按辞退处理。

  第十八条 旷工处理:教职工擅自离职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包括虽续假而未经批准)或因其他情况按旷工论处的,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按辞退处理。不够辞退条件的,每旷工一天,扣发本人二天当月日均工资。

  第四章  批假权限

  第十九条 校级领导请假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二十条 副校级和中层领导请假由校长批准。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请假2天以内由部门主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5天以内由分管副校长批准;5天以上由校长批准。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应报教育局(委)审批。 

  第五章   请假手续

   第二十三条 凡需请假者须写出书面申请连同有关证明,经有关领导(单位)批准,并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离校。因突发事件本人不能亲自请假者,应委托他人代替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可随时查阅病假者的病历、检查等有关证明,到医院了解情况,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已休假的天数,按旷工论,并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市属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普通中、小学校、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企、事业所办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中工资计发基数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项之和;享受职务工资提高标准10%的单位为上述二项再加职务工资提高标准10%三项之和。

   第二十七条 对教职工的处理,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西安市教育局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西安市教育局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学校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教发〔1994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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